申修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522司惩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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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司惩24号案件名称
申修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修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0522司惩24号被罚款人:申修渠,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树平与被执行人邓显明、何细华、申修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侯志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修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修渠罚款500元,限在2021年9月1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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