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春雨与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5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580号
  •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春雨;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580号原告:张春雨,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原永吉圣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长公路南侧和谐家园1栋。 法定代表人:石立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雨与被告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春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赔偿张春雨75000元,张春雨不再向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主张任何责任。张春雨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张春雨负担。 审判员于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晓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