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雨与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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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580号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春雨;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580号原告:张春雨,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原永吉圣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长公路南侧和谐家园1栋。 法定代表人:石立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雨与被告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春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赔偿张春雨75000元,张春雨不再向永吉圣和老年病医院主张任何责任。张春雨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张春雨负担。 审判员于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晓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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