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兰、许桂明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7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763号案件名称
刘淑兰、许桂明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淑兰;许桂明;许鲁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兰,女,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五金交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许桂明,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监狱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许鲁通,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兰与被执行人许桂明、许鲁通返还原物纠纷(2021)津0103民初594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3执5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耀辉审判员 林松乔审判员 张文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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