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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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89号案件名称
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9号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新丰街镇麻昌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65941K。法定代表人:章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法定代表人:赵卫东。原告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9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9号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新丰街镇麻昌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65941K。法定代表人:章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法定代表人:赵卫东。原告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9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城县盛强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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