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恒国与李绸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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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799号案件名称
肖恒国与李绸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绸绸;肖恒国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5799号 原告:肖恒国,男,1978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绸绸,女,196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肖恒国与李绸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恒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恒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恒国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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