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云、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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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89号案件名称
王发云、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发云;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王发云,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0PQ65,住宜宾市叙州区。法定代表人:文飞。关于王发云与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叙劳人仲案(2020)2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麦田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支付工资6000元和7379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金额为14879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叙劳人仲案(2020)2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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