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成、舒代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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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385号案件名称
杨学成、舒代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学成;舒代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385号原告:杨学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舒代山,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芷江侗族自治县邮政储蓄局员工。原告杨学成与被告舒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杨学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学成申请撤回对舒代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学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杨学成负担。审判员 姚源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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