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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初平、阮战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民终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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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154号
  • 案件名称

    阮初平、阮战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阮初平;阮战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民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初平,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战林,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阮初平因与被上诉人阮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初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阮战林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阮战林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双方钢材款未付款部分是按3分利息支付,欠条的款项包含该利息,本案结算条上尚欠的65万元已经付清,不再欠阮战林任何费用,阮战林无证据证实交付钢材的事实,一审仅凭结算单认定其尚欠阮战林65万元认定事实不清,对于阮战林庭后提交、阮初平拒绝质证的还款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阮战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阮战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阮初平支付阮战林钢材款65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阮初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阮战林从事钢材经营,阮初平承包建设工程。阮初平自2013年起向阮战林购买钢材。2019年6月21日双方经结算,阮初平向阮战林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到阮战林人民币(钢材款)壹佰贰拾万元整是实(1200000元),限年前归还,欠款人阮初平,2019.6.21”。欠条出具后,阮初平陆续支付了阮战林55万元,尚有65万元没有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阮初平向阮战林购买钢材,双方结算后,阮初平向阮战林出具欠条并约定年前归还,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阮初平对尚欠阮战林65万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阮初平欠款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对阮战林要求阮初平支付钢材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阮初平未按欠条的约定如期付款已构成违约。阮初平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给阮战林造成的利息损失。对阮战林提出的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亦予以支持。阮初平虽然辩称钢材款部分是利息,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阮初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阮战林支付所欠货款650000元,并以所欠货款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阮初平负担。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阮初平在阮战林处购买钢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阮初平对于购买钢材拖欠的65万元货款,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阮初平上诉提出双方钢材款未付款部分是按3分利息计算,欠条的款项包含该利息,本案结算条上尚欠的65万元已经付清,不再欠阮战林任何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阮战林提供的证据欠条,明确载明欠条款项系钢材款,阮初平上诉提出阮战林无证据证实交付钢材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一审基于案件事实查明等审理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第二次开庭,要求阮初平对于阮战林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还款依据等相关证据进行质证,阮初平虽表示拒绝质证,但实际上发表了质证意见,一审根据欠条、还款记录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阮初平尚欠阮战林65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阮初平上诉提出一审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阮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阮初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朱红伟审 判 员 颜锦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碧波书 记 员 黎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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