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景洪、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1102执恢4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454号案件名称
邬景洪、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邬景洪;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1102执恢454号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邬景洪: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邬景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学成、舒代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385号 下一篇 周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7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