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作民、黄丽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特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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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特899号案件名称
黄作民、黄丽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作民;黄丽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特899号 申请人:黄作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人:黄丽君,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黄作民与黄丽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青田县船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黄丽君自愿结欠申请人黄作民代偿款38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1月14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24年2月2日之前支付23000元; 二、若申请人黄丽君按约履行上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权利义务一并消灭。若申请人黄丽君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黄丽君自愿偿还申请人黄作民代偿款3804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7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收),申请人黄作民有权就所有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已支付的款项优先抵扣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黄作民与黄丽君于2021年9月7日经青田县船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殷彦博 代书记员王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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