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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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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388号
  • 案件名称

    刘刚、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刚;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3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1层06号。法定代表人:姜元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姝春,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量达公司雇佣上诉人刘刚从事通信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已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正好证明了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具体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县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不能补办,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手段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认为并未超期,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量达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双方一直在诉讼中,上诉人于2020年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下达(2020)辽0303民初2199号判决,后被上诉人量达公司再次将上诉人诉讼,诉讼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向上诉人提出预留法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上诉人认为既然双方认同存在劳务关系,法院已下达(2021)辽03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因此被上诉人有义务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一直在诉讼中并未结束,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诉求并未超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2016年至2019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滞纳金、失业险等共计208812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诉求。量达公司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刘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6年至2018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滞纳金、失业险等共计20881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量达公司雇佣刘刚从事通信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另查,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作出鞍经开劳人仲不字[2021]第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刚不服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量达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养老保险等费用,因刘刚与量达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是双方意思自治所形成,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刚的义务是提供劳务,量达公司的义务是给付刘刚劳务费,且双方未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量达公司需向刘刚支付养老保险等费用的义务,故对刘刚要求量达公司支付养老保险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刚于2021年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故该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刘刚已预交),由刘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刚与量达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已经生效的(2020)辽03民终413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本案中刘刚亦认同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且双方未约定量达公司需为刘刚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刘刚上诉请求量达公司支付养老保险等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相夷审 判 员 戴艳丽审 判 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冷新生书 记 员 王佳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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