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江、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2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252号案件名称
谌江、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谌江;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252号原告:谌江,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商住楼1908房。法定代表人:彭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江与被告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谌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谌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江撤回对长沙信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饶胜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 演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武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0964号 下一篇 黄作民、黄丽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特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