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婷、诸葛胜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32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3277号案件名称
胡玉婷、诸葛胜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玉婷;诸葛胜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婷,女,1996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诸葛胜豪,男,1996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婷与被执行人诸葛胜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3277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雨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马金与杨飞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498号 下一篇 唐艳清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1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