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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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862号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中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6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六队信阳四巷西侧。 负责人:李瑞军,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林,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王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中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预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琴书记员 雷博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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