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壹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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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恢513号案件名称
肖壹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壹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秦立军,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肖壹耀,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壹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肖壹耀于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贷款本金84064.33元、手续费4166.64元及产生的利息33121.4元、违约金4852.51元(截止2017年5月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4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肖壹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24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银行冻结时间为壹年,银行冻结金额不足;并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壹耀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陕AXXXXX车辆档案信息,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实施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29628.88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129628.88元及利息。应收执行费1844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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