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182民督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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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200号案件名称
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佳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182民督200号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宁乡大道)。法定代表人:林锦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巧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文佳华,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文佳华系福临门名都小区业主,申请人依据与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福临门名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福临门名都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申请人文佳华共计欠缴申请人物业服务费490元,生活垃圾费31元,经申请人书面催缴,被申请人仍未缴纳上述物业费,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福临门名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收费标准核定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催收律师函照片及复印件等证据。现请求被申请人文佳华支付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90元、生活垃圾费3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文佳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90元、城市生活垃圾费3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文佳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之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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