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智新与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471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智新与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智新与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智新,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申请执行人刘智新与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返还刘智新137044.1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刘智新与夏依木·阿巴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9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的97044.14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被执行人夏依木·阿巴斯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704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审判员 依德日斯克热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肉孜托合提麦麦提托合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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