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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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1730号案件名称
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岳军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夏明明,男性,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3X9GBQ8U,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南路以北滨河路以南东方今典2幢商业楼118号房。被执行人:岳军伟,男性,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明明与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岳军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夏明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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