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17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1730号
  • 案件名称

    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夏明明;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岳军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夏明明,男性,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3X9GBQ8U,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南路以北滨河路以南东方今典2幢商业楼118号房。被执行人:岳军伟,男性,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明明与被执行人群方建设有限公司、岳军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夏明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7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