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英、刘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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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137号案件名称
张萍英、刘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萍英;刘志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萍英,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志成,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张萍英与被执行人刘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81执21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陈仕龙书记员 吴新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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