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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X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8执保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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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保45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X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X;王XX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8执保451号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西街8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拐角门市楼。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拐角门市楼。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名下3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王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至此,对被申请人王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1428执保45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福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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