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梁文月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1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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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124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梁文月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梁文月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廖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焱(特别授权),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文月,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文月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5532.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保险代偿款2553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月14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支付保险费2486.92元,负担诉讼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文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9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达成执行和解:一、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9月17日止,被执行人尚欠保险代偿款25532.35元、违约金2649元、保险费2486.92元、诉讼费250共30918.27元;二、对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6000元,2022年2月20日前支付6918.27元(款汇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如被执行人能够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双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梁文月于同日缴纳执行费397元入国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截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案执行到位397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481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德孟审 判 员 徐北昌审 判 员 林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健霞书 记 员 翁榆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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