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9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94号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东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31Y980。法定代表人:黄颖,系该公司财务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4栋1号(时代名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9445J。法定代表人:孔维敢。原告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94号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创研中心东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31Y980。法定代表人:黄颖,系该公司财务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4栋1号(时代名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9445J。法定代表人:孔维敢。原告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之景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