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骆诗奇、张雪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21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2138号
  • 案件名称

    骆诗奇、张雪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骆诗奇;张雪梅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骆诗奇,男,1983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骆诗奇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探望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雪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诗奇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213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启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