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诗奇、张雪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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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2138号案件名称
骆诗奇、张雪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骆诗奇;张雪梅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骆诗奇,男,1983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骆诗奇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探望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雪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诗奇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213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启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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