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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念敏与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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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
  • 案件名称

    洪念敏与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洪念敏;王玉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原告:洪念敏,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玉涛,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洪念敏与被告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念敏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 楠法官助理  黄晓轶书 记 员  周宇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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