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念敏与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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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案件名称
洪念敏与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洪念敏;王玉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784号原告:洪念敏,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玉涛,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洪念敏与被告王玉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念敏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 楠法官助理 黄晓轶书 记 员 周宇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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