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某、梁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27民初20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038号
  • 案件名称

    白某、梁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白某;梁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27民初2038号原告:白某,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梁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白某诉被告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56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春天,被告雇佣原告给沃霖食品厂的地基打夯,欠原告劳务费5600元,约定完活给钱,但被告未履行承诺,2018年打了一回欠条,2019年又换了现在的欠条。以上事实有被告2019年2月20日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无奈,只能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劳务费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告梁某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春天,被告梁某承包了沃霖食品厂的土建工程,被告通过中间人黄长义雇佣原告白某为地基打夯,按每平0.8元计算,共计7000平,原告白某提供的打夯设备,工程完结后,共计欠原告劳务费5600元,但被告未结清劳务费,于2018年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后又在2019年2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条,替换了2018年的证明条。以上事实由被告签名的欠条一份、黄长义的证明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笔录相互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白某在完成工作后,接受该劳务的被告应及时按照约定给付劳务费用。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接受劳务的一方还应承担逾期支付劳务费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因此,可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5日开始计算逾期支付劳动费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白某劳务费5600元及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乜纪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