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库丽孜亚等胡安汗、加衣达尔别克·木坦、胡那西·尔斯汗、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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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77号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库丽孜亚等胡安汗、加衣达尔别克·木坦、胡那西·尔斯汗、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库丽孜亚;胡安汗;加衣达尔别克·木坦;胡那西·尔斯汗;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76号荣丰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洪皓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库丽孜亚,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安汗,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加衣达尔别克·木坦,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那西·尔斯汗,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库丽孜亚、胡安汗、加衣达尔别克·木坦、胡那西·尔斯汗、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038.2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8,038.2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库丽孜亚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合计存款61.95元,冻结被执行人加衣达尔别克·木坦三个银行账号合计存款59.4元,冻结被执行人胡那西·尔斯汗两个银行账号合计存款11.29元,冻结被执行人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三个银行账号合计存款121.61被执行人胡安汗名下无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如依娜古丽·哈斯力汗名下×××江淮牌车一辆;被执行人在工商、民政、证券、保险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郜繁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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