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黑1123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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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3刑初88号案件名称
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刑初88号 公诉机关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2021年8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逊克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6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逊检刑诉〔2021〕2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孙××饮酒后驾驶黑NF××××号黑色传祺牌小型轿车,途经客运站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河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孙××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11.9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 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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