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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强、陈光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03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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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817号
  • 案件名称

    邓伟强、陈光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邓伟强;陈光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某支付申请人陈某某货款4250元,退货拆装费200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另申请人陈某某请求履行向被申请人邓某某退还货物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邓某某银行存款4550元,本院扣收执行费50元后,申请人陈某某领取4500案款,不足部分自愿放弃。申请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顺丰速运已将货物(先锋AVH-Z9250BT苹果无线CARPLAY机)寄出,被执行人邓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已签收。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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