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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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52号案件名称
李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王三军,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浪溪镇浪溪村六组31号,身份证号:3604301984××××××××。申请执行人李龙申请王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赣0430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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