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波、陈灵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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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606号案件名称
朱文波、陈灵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文波;陈灵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606号 原告:朱文波,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菊花,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灵杰,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妻子。 原告朱文波与被告陈灵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朱文波与被告陈灵杰及案外人程建福按份共有一间商铺(原告占股20%、被告占股60%、程建福占股20%)对外出租,租金每年1000000元,该笔租金由被告代位收取,再按股份进行分配。2018年2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2015年至2017年租金收入600000元,约定在2018年度归还。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灵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文波欠款600000元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陈灵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袁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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