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宋学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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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1145号案件名称
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宋学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宋学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宋学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区县。 申请执行人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与被执行人宋学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学进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支付劳务费5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劳务费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劳务费5100元。如被告宋学进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劳务费15100元。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被告宋学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5日,本院到和田市环湖小区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由被执行人的哥哥代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9月7日,本院干警到和田市环湖小区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5100元,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宋学进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肉孜买买提·买提肉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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