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光、王维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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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1545号案件名称
刘景光、王维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景光;王维国;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高焕雨;谢平;孙长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1545号原告:刘景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王维国,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司各庄镇正阳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3084111489。负责人:高焕雨。被告:高焕雨,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建,唐山市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平,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2—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坡庄东片175号。被告:孙长春,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刘景光、王维国与孙长春、中国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谢平、高焕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景光、王维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景光、王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刘景光、王维国负担。审 判 长 崔颂涛审 判 员 刘 壮人民陪审员 鲁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佳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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