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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方与彭明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702执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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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2380号
  • 案件名称

    刘东方与彭明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东方;彭明惠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方,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彭明惠,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东方与被执行人彭明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彭明惠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刘东方226529元,但被执行人彭明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东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明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彭明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明惠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彭明惠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扣划被执行人5187.16元,扣除执行费3298元后,剩余1889.16元已为被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人民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明惠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彭明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明惠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明惠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纳记录,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彭明惠名下的公积金,但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暂不予以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鲁1702执238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彭明惠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1702执2380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彭明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刘东方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889.16元,尚有债权224639.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24639.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艳平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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