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伟本、王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辽03民辖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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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辖17号案件名称
贾伟本、王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贾伟本;王昌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辖17号原审原告:贾伟本,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王昌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于海城市南台监狱服刑。原审原告贾伟本与原审被告王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贾伟本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称,王昌明盗窃贾伟本的玉石一案已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做出(2012)鞍岫民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王昌明盗窃贾伟本的玉石价值为169600元。现起诉,要求王昌明立即赔偿贾伟本的损失169600元。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贾伟本是岫岩满族自治县当地人,且系重大敏感案件,不宜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梁 常 莉审判员 杨 向 东审判员 王 金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君(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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