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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研浩、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再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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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再55号
  • 案件名称

    宋研浩、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研浩;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再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研浩,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遥,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顺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武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再敏,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研浩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0)津02民终5216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津民申12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宋研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遥,被申请人吉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杜再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研浩的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吉诺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410.91元,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报酬25841.7元,案件受理费由吉诺公司承担。理由一是两审判决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存在认定错误,二是吉诺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是两审判决超出了宋研浩的诉讼请求,四是一审法院剥夺了宋研浩的诉权。吉诺公司不同意宋研浩的再审请求,认为根据吉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吉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吉诺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宋研浩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津02民终5216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宋研浩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宋研浩。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王业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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