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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纯通、孙百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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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137号
  • 案件名称

    李纯通、孙百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纯通;孙百华;李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纯通,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孙百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纲,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李纯通与被执行人孙百华、李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传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拘传到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7月26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纲名下有鲁QL××××号大众牌车、鲁QW××××号凯马牌车各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未找到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沂南县,因西山小区已经拆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理上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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