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曲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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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611号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曲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曲立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611号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3451243K。法定代表人:王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妍,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立新,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25.5元,由原告负担125.5元。审 判 长 胡殿梅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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