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林、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1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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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执612号案件名称
王权林、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权林;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权林,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水江市图书馆内)。法定代表人:谭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权林与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51.16万元,执行到位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财付通和阿里巴巴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影视国际的房产一处(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外,未发现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权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权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文华审判员 邹卷澜审判员 陈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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