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3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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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3901号案件名称
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LYAE70R。法定代表人:张连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平成中路与平城西路交汇处西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2069265D。法定代表人:崔锡恩,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作出(2020)鲁0281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3901号。经审查,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前,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经询问相关案件承办人员,其已向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送达青岛华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即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81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青岛友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2020)鲁0281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永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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