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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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473号案件名称
黄河、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河;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钟紫芳,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石子岭村。法定代表人:肖卫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河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湘0281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9)湘0281执641号之一执行分配方案确认了被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164177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笔执行款。目前该执行分配方案尚未生效,暂无法提取该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0)湘0281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吴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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