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5民终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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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145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终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17房。法定代表人:卢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朝军,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枫林村大井组。法定代表人:戴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61号。法定代表人:叶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语瞳,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北塔昌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邵阳市碧桂园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3元,减半收取8071.5元,由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王彦懿审 判 员 谭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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