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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特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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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特1203号
  •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特1203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83号德智和大厦裙楼1-2层及北幢16-17楼。 主要负责人:李华宝,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嫣,女,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周枝,女,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7幢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称,2020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温银907002020年高抵字00097号的《温州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与债务人在2020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2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134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索偿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发生期间内为被申请人办理了一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双方签订了编号为907002021企贷字00033号《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80万元,期限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4%;上述借款合同约定放款日、放款金额及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凭证的记载为准;被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事件,申请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980万元。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截至2021年8月24日,尚欠贷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89592.29元。现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椒江区飞跃科创园7幢1号、2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偿还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的债权本金9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9592.29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由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在被申请人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13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温州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已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经设立。在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综上,申请人温州银行台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坐落于椒江区飞跃科创园7幢1号、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0)台州椒江不动产证明第0005546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4日为89592.29元,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总计金额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40514元(已减半),由被申请人台州冠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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