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治杰;宜宾与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6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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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6921号案件名称
方治杰;宜宾与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方治杰;宜宾与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宇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6921号原告:方治杰,男,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与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宜宾互联网创业园电商运营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65G1K4L。被告:周宇,男,汉族,199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方治杰与被告宜宾与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治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再诉讼,所以不预交本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治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传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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