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俭、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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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389号案件名称
王自俭、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自俭;张海燕;吴小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389号原告:王自俭,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海燕,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小燕,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王自俭、张海燕与被告吴小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王自俭、张海燕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自俭、张海燕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俭、张海燕撤回对被告吴小燕的起诉。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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