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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王存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03执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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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872号
  •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王存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王存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03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存喜,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宝鸡鑫圆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王存喜危险驾驶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总标的为对王存喜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存喜主动足额缴纳了罚金,并上缴至本院账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存喜已履行完毕本案罚金执行内容,案件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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