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李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196号案件名称
张伟、李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伟;李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196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胜,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张伟诉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原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伟、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22号 下一篇 赵金梅、陆云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