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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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122号案件名称
王伟、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伟;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故意毁坏财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2021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娅茹,澄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 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薛娅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伟因家庭纠纷心生怨恨,使用油锯将李囤江家果园中75棵苹果树全部锯掉毁坏。经XX城县XX中心对被毁坏的75棵苹果树价格进行认定,被毁坏的75棵苹果树认定价格为306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伟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伟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伟因家庭纠纷心生怨恨,使用油锯将李囤江家果园中75棵苹果树全部锯掉毁坏。经XX城县XX中心对被毁坏的75棵苹果树价格进行认定,被毁坏的75棵苹果树认定价格为30653元。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3月8日11时20分,韦庄镇派出所接110指令:XX楼XX村XX组李囤江家地里80余棵苹果树被人恶意用锯子锯断。经了解:王某甲家苹果树被人锯断情况属实。根据现场情况,已联系XX城县XX室勘察现场,受案调查。 2、户籍证明,王伟,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XX镇XX村XX组XX号。 3、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王伟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 4、扣押清单证明,2021年4月14日,XX城县韦庄派出所扣押了红色SILEN世林牌油锯一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被损坏的土地系李兴潮、李囤江、王某甲承包; 6、谅解书证明,王伟已赔偿李囤江、王某甲损失叁万元整,李囤江、王某甲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谅解书,就王伟锯断其家苹果树的行为表示谅解; 7、XX城县XX中心澄价认字【202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晨阳苹果树于2021年3月7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万零陆佰伍拾叁元整(¥30653); 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明,经XX城县刑事科学科技室现场勘验,在现场提取两枚可疑烟头。 9、(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21】77号司法鉴定书证明,经陕西省渭南市XX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2枚烟头上检出一男性个体DNA,均与王伟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85×1018; 10、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21年3月7日9时许,她听她村熊某某说她家里的苹果树在3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人锯断了,她骑电动车去地里看,发现苹果树确实被人锯断了。她就给她儿子李囤江打了电话,李囤江报警了。 还证明,2021年4月20日,她与王伟父亲王某乙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对王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11、证人熊某某证言证明,2021年3月7日凌晨1点左右,他在地里浇水,听见西边100米左右的地方有油锯锯树的声音,晚上锯树不太正常,他浇完水后就过去看情况,发现他村王某甲家的苹果树被人锯断了。他过去的时候现场已经没人了,他就回去浇地了,完后他就回家了。当时太晚了他就没给王某甲说,早上9点左右说的。 1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21年4月20日,他儿子王伟损毁李囤江家果树一事,双方已达成协议,赔偿李囤江家损失3万元,李囤江家对他儿子的行为表示谅解。当天钱就赔付到位了。因李囤江人在外地,经电话沟通,由其母亲王某甲代签捺印。 13、被告人王伟供述证明,2021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约22时许,他带着油锯,骑着地溜子从他家出发,沿着生产路摸黑开到楼子斜村村南的一片苹果树地的南头,将地溜子放到地南头的东西向水泥路路边,打开油锯从地的南头向北锯苹果树,锯了两个多小时,把地里的苹果树全部锯完后,从地北头返回地南头,将油锯放回车斗,骑着地溜子沿着原路就回家了。他锯树当晚抽了抽了两根烟,烟头顺手扔到苹果地里了。因为他弟王彬那段时间结婚,他奶奶王某甲作为长辈,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他爸因为这事和他奶奶吵了一架,他知道了后心里生气,就把他奶奶家地里的苹果树锯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伟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又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社区亦同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故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红色SILEN世林牌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人民陪审员 苏潘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鱼 茜 书 记 员 王思雨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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