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潘文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71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潘文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潘文波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7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 负责人:陈康,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波,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潘文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20年7月7日的透支本息,共计29403.54元(其中贷款本金25906.67元、利息3496.8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5日,被告潘文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在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后,填写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1、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2、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3、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截至2020年7月7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25906.67元、利息3496.87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文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透支本金25906.67元,支付截止2020年7月7日的利息3496.87元及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0元,由被告潘文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袁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