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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智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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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7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融智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融智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黄丽艳;黄春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融智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志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黄丽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丽艳,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黄春光,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融智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蓝天经贸有限公司、黄春光、黄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王海雁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英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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