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华、金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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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2406号案件名称
马兴华、金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兴华;金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2406号被执行人:马兴华,男,1973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0324341X,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377巷民房三楼租住。被执行人:金芳,女,1972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03283465,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金李村陈楼庄3号。马兴华、金芳犯诈骗罪追缴赃款及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21年8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较小,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377巷民房三楼、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金李村陈楼庄3号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4、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毛海威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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